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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债”融资链浮出水面 出资银行、通道机构角色如何分设?

时间:2017-12-28 09:50|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侨兴债”事件,随着监管层层深入、披露,其融资链条渐渐浮出水面。

12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审查认为,上海国际信托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审裁定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安机关已就侨兴集团伪造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合同用以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一案立案侦查。这意味着,邮储银行或成为资金方之一。

根据已有信息梳理,缘起于侨兴集团旗下子公司私募债(简称“侨兴债”)违约,还涉及出资机构和通道机构。这一链条中,资金方包括大型银行、中小银行;国民信托、上海国际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陆家嘴国际信托、平安信托等信托机构承担资金“通道类”角色。

问题聚焦于: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兜底保函应当如何认定,资金方主动或被动参与投资,扮演了何种角色。目前,监管已对广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处罚,对通道类机构进行了处理。

这一融资链条被人为拉长,层层嵌套,异常复杂,涉及多个金融、互联网行业的多家机构。究竟如何认定,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调查。

真假保函争议

事件起于侨兴集团下属公司侨兴电信、侨兴电讯私募债违约(21世纪经济报道对此事件陆续有跟踪报道)。

目前,违约方侨兴集团的子公司侨兴电子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董事会,拟终止在新三板挂牌,并于8月23日摘牌,其间侨兴电子多次推迟披露2016年年报。

私募债违约责任的判定之一,关键在于兜底保函的真实性。

最高法裁定书显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出,惠州市公安局已对上海国际信托所持《担保函》等文件所涉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向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和《接受报案材料回执》。

该行称,公安机关已查明,《担保函》加盖的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印章及负责人姓名章均是伪造,该《担保函》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采信。《担保函》并非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真实意思表示,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没有约束力,本案不应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海国际信托据以起诉惠州侨兴电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信托贷款合同》和《担保函》中约定有管辖条款。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出《担保函》系伪造,已涉嫌刑事犯罪;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交了《接受报案材料回执》和《立案告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就侨兴集团伪造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合同用以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一案立案侦查;上述《担保函》的效力存疑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案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系列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保函”本用于控制风险,却成了争议来源。

根据浙商集团2016年末的公告,浙商财险对两笔侨兴债券提供的保险金额均为5.73亿元,合计11.46亿元,为控制项目风险,由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出具了银行保函。2016年12月15日,发债企业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合计3.12亿元的两期私募债。

2016年12月26日,广发银行发布《声明》称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同日,浙商财险公告称注意到广发银行关于该行保函的声明,并已就该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截至今年3月末,浙商财险就侨兴债券违约事宜已赔付金额为11.46亿元,已完成全部赔付,并计入2016年度损益。在浙商财险支付赔款的同时,安排律师团队启动追偿程序,浙商财险已向侨兴电讯、侨兴电信、担保人侨兴集团及吴瑞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起诉讼。

令银行业人士诧异的是,保函担保本质上看风险不大,但纸质保函很容易伪造,所以银行业的通行做法是开立纸质保函的同时也要向对方行开出电文。在没有接到电文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去现场核保的做法不太符合风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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