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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常态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以案说险”专刊第三期

时间:2021-04-26 10:51|来源:中国产经网|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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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2020年8月,消费者石先生为其妻子祁某投保了新华保险公司健康无忧重大疾病C3保险,附加心脑血管病、附加住院无忧、附加康健华贵B计划一、附加住院补贴A款。2021年初祁某因胃炎等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将理赔资料交到公司申请理赔,理赔调查人员查勘中发现客户于2014年因颈椎病进行了住院治疗,2015年又因胃炎等疾病进行了住院治疗。理赔最终结论:既往病史未告知,本次理赔拒付,并解除整单合同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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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石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且被保险人投保后住院治疗的疾病均为既往未告知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石先生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最终公司出具结论:既往病史未告知,本次理赔拒付,并解除整单合同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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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投保时如客户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加费承保的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保费。所以,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还有可能保费也无法退回,导致已交保费打水漂。提醒大家,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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