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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要禁令更要严惩

时间:2015-07-07 09:58|来源:中国青年报|编辑: 网友评论

    暑假即将开始,近日,教育部出台《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划出6条“红线”,包括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等,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现象将重点查办。

  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禁令由来已久,但是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还是屡禁不止。造成这样的情况原因很多,如对有偿家教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有偿家教是老师在业务时间进行的,作为老师在业务时间有选择第二职业的自由,不应该限制。有的认为有偿家教是道德问题。

  但更多的原因就是我们查处难。首先是取证难,有的教师在家教的时候,先不收费,等家教要结束了,再收费。这样即使被发现,由于还没有收费,教师会理直气壮的说自己在进行无偿家教。其次,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主要由教育部门进行,但是教育部门没有强制手段,很多家教都在教师家里进行,一旦教师不让进房,查处人员很难进房取证。有的家长虽然也反对有偿家教,但是具体到自己身上,却不愿意作证,有的怕教师报复,有的事先协议好,有检查时说没有收费,是老师无偿家教,因此,有的家教即使被发现,也很难被认定是有偿。

  另外,还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过轻。往往从事有偿家教,一个学生就有上千元甚至更多,一个假期办两三个班,往往就是几万元甚至更多。可是面对这样的有偿家教,我们有关部门的处理就是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顶多就是取消教师的荣誉称号。如此处罚,怎能让教师“不敢”有偿家教。

  当然,我们也不能全怪有关部门。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而根据我国有关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所以,作为地方政府部门,就难以对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行政处罚,这就导致对有偿家教的教师处罚往往是轻描谈写。

  法律的缺位,导致有偿家教屡禁不止。要减少或杜绝教师有偿家教,就要法律先行,加重对搞有偿家教的老师处罚力度,改变当前处罚过软现象。其实立法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也是很多国家的作法。如德国严厉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做家教方面的法律条文非常多。他们认为教师做家教是从事第二职业,这说明该教师对学校的教学不专心。教师从事第二职业都将被开除,并写入该教师的档案。有违规纪录的教师,想再重回这个岗位会非常困难,在职教师通常都不愿拿自己的饭碗冒险。美国有的州严格规定了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认为在职教师做家教有悖教师道德。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校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将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理。

  教师有偿家教很多是利用“教师”这样的身份来谋取利益。一旦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往往就会教师这样的身份有利益冲突,如利用教师身份引诱、逼迫学生参加家教,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家教上,而没有多少精力进行学校教学,等等。

  面对社会上都反对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法律不能沉默。因为单靠道德层面约束,很难有好的效果。应该把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写入法律中,发挥法律的威力,如行政处罚、经济罚款、开除等,如此禁令才能生威。(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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