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问题加油站”后续:区政府牵头 调查当年审办情况
时间:2018-08-02 23:11|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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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澎湃新闻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了解到,针对涪陵区高石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存在问题一事,涪陵区政府已牵头区商务局和国土局等单位就此前审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澎湃新闻7月16日刊发报道《重庆问题加油站调查:建在“特殊用地”上,被举报后仍在营业》,详细梳理了高石加油站在审批、转让、获取经营许可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区政府已召开会议
研究高石加油站获取经营许可问题
针对是否应当给高石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事,重庆市商委工作人员表示,稿件刊发后,该委高度重视,由于区县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手续是该委审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重要决定条件,因此,此事已由涪陵区政府牵头就当年审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工作人员建议澎湃新闻向涪陵区商务局了解相关情况。
涪陵区国土局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证实,涪陵区政府已就此事牵头召开过一次会议,最终结果以区商务局的核定为准。
律师:土地使用权涉嫌违法转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即涪陵戒毒所与中石化涪陵公司合作建加油站,实际上是向中石化涪陵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张新年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涪陵戒毒所要向涪陵区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从现有的材料看,涪陵戒毒所并没有走这个程序。涪陵区建委给前述两家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行为可视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转让。”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满足“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等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陈晔认为,邹东林虽提供了虚假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但实际上该手续并不合法,国土部门也予以撤销。
“从结果上看,此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视为实际未发生。也就是说,涪陵戒毒所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个人。此外,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书面回复,宗地上存在部分构建筑,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涪陵戒毒所能不能转让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还要打个问号。”
《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陈晔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涪陵戒毒所也可不改变原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并上缴国家。“但无论哪一种方式,涪陵戒毒所均未遵循。”
澎湃新闻7月16日刊发报道《重庆问题加油站调查:建在“特殊用地”上,被举报后仍在营业》,详细梳理了高石加油站在审批、转让、获取经营许可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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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是否应当给高石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事,重庆市商委工作人员表示,稿件刊发后,该委高度重视,由于区县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手续是该委审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重要决定条件,因此,此事已由涪陵区政府牵头就当年审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该工作人员建议澎湃新闻向涪陵区商务局了解相关情况。
涪陵区国土局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证实,涪陵区政府已就此事牵头召开过一次会议,最终结果以区商务局的核定为准。
律师:土地使用权涉嫌违法转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即涪陵戒毒所与中石化涪陵公司合作建加油站,实际上是向中石化涪陵公司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张新年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涪陵戒毒所要向涪陵区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从现有的材料看,涪陵戒毒所并没有走这个程序。涪陵区建委给前述两家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行为可视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转让。”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满足“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等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陈晔认为,邹东林虽提供了虚假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但实际上该手续并不合法,国土部门也予以撤销。
“从结果上看,此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可视为实际未发生。也就是说,涪陵戒毒所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就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个人。此外,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书面回复,宗地上存在部分构建筑,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涪陵戒毒所能不能转让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还要打个问号。”
《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陈晔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涪陵戒毒所也可不改变原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并上缴国家。“但无论哪一种方式,涪陵戒毒所均未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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