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观察》为你解读 网络借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出
时间:2015-12-31 15:48|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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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个2015年,“监管”二字一直贯穿始终,从最初的呼吁政府部门进行网贷监管,到7·18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再到对后续具体监管细则的期盼……直到12月28日,《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人们所有的猜测、试想、期盼都获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一切既出其不意,又理所当然。
独家解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互联网金融行业从此告别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三无状态”,负面清单制的意见稿也反映了监管层在行业监管工作上的创新思维,也为打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确定了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观察》为你独家解读《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是响应国家金融改革政策,顺应国家大力倡导扶持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大形势下,由江苏紫橘传媒主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本专业期刊。以专业、客观、公正的观察者视角,探索、研究、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变革和进化,建设一个开发、包容互联网金融媒体平台。订阅电话:86565197,订阅网址为http://item.zazhipu.com/2009134.html
《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细则共计四十七条,被业内人士调侃为“四十七条军规”,其中第十条“禁止行为”进一步将过去诸多规避、绕道的业务点做了板上钉钉的明确,被业界称为“12禁”。《办法》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办法》还包括了对多级监管、平台更名、备案制管理、负面清单、银行存管、投资人风险自担、中央数据库、平台信息披露、线下业务限制等九个方面做了严格的划分和界定。
1、【指导思想】“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
2、【平台定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3、【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风险自负】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5、【备案就可以】《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6、【禁止行为—负面清单】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的法定内容、披露的程度、披露的方式。
8、【监督管理】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律行业协会等各自职责。
9、【银行存管】银行存管,负责监督管理,接受指令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不承担责任。
10、【借款人规范】明确了借款人义务和借款人禁止行为。
11、【其它规定】小贷为主;可以收取服务费(不许吃利差);不可期限错配;禁止线下业务;借款用途不得投资股市;反洗钱监督等。
12、【过渡期】《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总体而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持包容态度,松弛有度的监管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们相信,在规范化运营指引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会持续朝着健康方向不断发展。
整个2015年,“监管”二字一直贯穿始终,从最初的呼吁政府部门进行网贷监管,到7·18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再到对后续具体监管细则的期盼……直到12月28日,《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人们所有的猜测、试想、期盼都获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一切既出其不意,又理所当然。
独家解读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互联网金融行业从此告别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无标准的“三无状态”,负面清单制的意见稿也反映了监管层在行业监管工作上的创新思维,也为打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确定了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观察》为你独家解读《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是响应国家金融改革政策,顺应国家大力倡导扶持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大形势下,由江苏紫橘传媒主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本专业期刊。以专业、客观、公正的观察者视角,探索、研究、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变革和进化,建设一个开发、包容互联网金融媒体平台。订阅电话:86565197,订阅网址为http://item.zazhipu.com/2009134.html
《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细则共计四十七条,被业内人士调侃为“四十七条军规”,其中第十条“禁止行为”进一步将过去诸多规避、绕道的业务点做了板上钉钉的明确,被业界称为“12禁”。《办法》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办法》还包括了对多级监管、平台更名、备案制管理、负面清单、银行存管、投资人风险自担、中央数据库、平台信息披露、线下业务限制等九个方面做了严格的划分和界定。
1、【指导思想】“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
2、【平台定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3、【基本原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风险自负】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5、【备案就可以】《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6、【禁止行为—负面清单】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的法定内容、披露的程度、披露的方式。
8、【监督管理】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律行业协会等各自职责。
9、【银行存管】银行存管,负责监督管理,接受指令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形式审查不负责实质性审查,不承担责任。
10、【借款人规范】明确了借款人义务和借款人禁止行为。
11、【其它规定】小贷为主;可以收取服务费(不许吃利差);不可期限错配;禁止线下业务;借款用途不得投资股市;反洗钱监督等。
12、【过渡期】《办法》特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促进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总体而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持包容态度,松弛有度的监管也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我们相信,在规范化运营指引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会持续朝着健康方向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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