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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观察》:聚焦监管时代下的P2P

时间:2015-12-25 16:1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互联网金融曾被划入到“金融创新”的范畴之内。创新的事情总是逃不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旧格局,所以到底怎么监管,监管到什么力度,就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大问题。

    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路径。我国的P2P也在扮演推动金融改革的角色,P2P野蛮生长的背后其实是金融压抑下的必然性需求,有需求的人得不到投资,有供给的资金无处可去,两者交叉之下的行为,所以,在整体金融制度不改革的情况下,你打压掉了P2P,还必然会有别的模式出来,所以,P2P有其合理生存的逻辑,没必要否认。然而金融创新绝不能跳出监管的视野之外,

    《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将为你深度解读监管时代下的P2P发展之路。《互联网金融观察》杂志是响应国家金融改革政策,顺应国家大力倡导扶持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大形势下,由江苏紫橘传媒主办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一本专业期刊。以专业、客观、公正的观察者视角,探索、研究、发现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引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变革和进化,建设一个开发、包容互联网金融媒体平台。国内统一刊号:CN28-1169/F,国际统一刊号:ISSN2096-6783,订阅电话86565197,订阅网址为http://item.zazhipu.com/2009134.html


    当下的P2P行业可谓冰火两重天,一方面,e租宝的迅速崩盘给全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宜人贷成功登陆纽交所。与此同时,P2P继续受到资本追捧,甚至成为明年新三板市场的“风口”。 随着互联网对理财市场持续渗透,P2P理财方式也快速崛起,以38%的普及率小幅超越股票和银行定期存款,成为普及率第三高的理财方式,与排名第二的银行理财仅存在微弱差距。

    但P2P平台的完全性也成了所有投资者最关注的方面,截止2015年10月底,全国新增问题平台777家,累计已达1166家,占全部平台的32.7%。在P2P行业如此“妖魔化”的情况下,由银监会牵头调研、制定的P2P平台监管制度将于年底或明年1月出台。不管愿不愿意,监管细则已步步逼近。在黎明之前,我们回顾一下P2P平台这一波野蛮生长,会发现它和历史上的“王安石变法”有异曲同工之处。

    王安石是北宋著名的改革家,留下过“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改革名言,神宗年间面对日渐凸显的内外交困,以罕见的勇气推行“熙宁变法”。其中一项重要的变革叫青苗法。
其时,国库亏空急需增加财政收入,而民间年岁欠丰时高利贷盛行,导致贫富分化豪强兼并。王安石总结了历来朝廷常平制度拯济与调节市价的缺陷,创造性的推行了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这个利息远低于民间高利贷,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如此一来一箭三雕:增加了政府利息收入;减弱了农民借贷的负担;抑制了豪强缓和社会矛盾。

    如此良法美意,却在实践中大失所望。除了部分地区,多数地方官一方面为了政绩另一方面为了腐败,强行让农民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增加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从而使青苗法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

    在改革家的历史上,王安石地位甚高,俭朴勤勉鞠躬尽瘁,然而“熙宁变法”被很多史家评价为以失败告终,北宋王朝从表象上的繁花似锦加速衰落,及王安石的得力干将蔡京掌朝时,朝局便糜烂不可收拾。可见,改革不是仅靠良知和勇气就能成功的。一项政策的初衷和效果出现偏差甚至相互背离,是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推演好政策的传导路径,没能对各级官僚、不同企业、社会心理的影响强弱、作用方向、变异程度作清晰的预期。

     互联网+和金融创新,在过去成为社会舆论所热衷的词汇,用互联网来改造传统产业提升全社会效率进而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显然是积极的工具;传统金融体制的僵化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格局,需要改进甚至创新,都是改革大业的必走之路。

    然而,互联网只是一个信息工具,凭借它可以去中介化去中心化,可以重新组织我们的生活服务和生产服务;但它只能优化或者再造制造业的产业流程,而不能取代制造业,一流的制造业技术是立国的根基;而对于另一类特殊的服务业,金融服务,其专业壁垒、杠杆效应、传导效应、风险的滞后效应以及对国民经济潜在的颠覆式影响,并不是每一个中介和每一个中心都可以任由互联网去除。

    以个人工作见闻,互联网征信、支付、证券、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甚至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贷和个人对个人的众筹都可以发展,但个人对企业的信贷和个人对企业的众筹却必须依赖中介机构,个人的非专业性和精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在个人对企业时并无信息判断的优势,这就是传统银行或者未来的新兴银行的中介价值。

    目前的网络信贷主要针对企业,完全按照类银行的放贷模式,而相关平台却毫无类银行的监管约束,现实监管中会有相当多模糊的地带,这些空间可以成为对创新的包容,而包容不意味不作为,触犯既有法律的新兴业态应该由政府第一时间从特别许可上开绿灯并设置新的红线,否则就应该缓行。

    “按照目前的进度,细则应该在近期就要出台。”知情人士透露,监管细则的内容,目前已经是第四稿,具体涉及平台定位、业务范围、资金存管等方面,资金存管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全程参与P2P行业监管细则草案制定的某业内人士透露,“银监会的细则草案已接近完成,有望在年底前择机出台。”据透露,其会延续十部委《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调P2P行业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例如,细则草案将界定并区分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信用中介的不同性质,明确资金中介、信用中介领域是P2P平台不得从事的。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消费者保护等热点问题上,细则草案也将重点安排。 

    《指导意见》内容不乏大量鼓励、支持和创新等字眼,释放出“规范化监管之下,仍将为企业预留大量创新空间”的信号。例如,《指导意见》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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