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的两大“死穴”:药价奇贵无比的成因是制药公司?解决之道是社保负担?(之一)
最近《我不是药神》的电影大热,据说我们的学友之中还有预见到这电影将会大卖而提前投资布局于发行这部电影的影视制作公司,在近期堪称“股灾”的跌市中仍然强势地逆市赚钱。这个故事有待相关人士撰文讲述,本文就只集中于讲电影本身。
这部电影仅以艺术作品而论确实是很优秀的,故事煽情但不狗血,台词设计完美地遵守了中国传统审美观所禀持的“哀而不伤,怨而不怒”的克制风格,没有台湾韩国式的呼天抢地、号哭咆哮帝,演员的演技全部在线且平均水准极高,当然最难得的是这么一个描写社会现实的题材居然广电局给审批通过了,而且看起来节奏流畅,应该没有被广电局那阉天割地的大剪刀咔嚓掉很多内容。
当然,这部电影只能说是描写了一个社会现实问题,连探讨都说不上,更不要说能深刻解剖了。但这方面我完全不怪编剧导演,影视艺术能完成的任务也就这个极限,此前我赞许过不少印度电影,正是因为它们的题材都是描写印度社会的现实问题,但它们的深刻性也不见得有超过这部《我不是药神》。即使是作为专业人士的经济学家能真正明白这些社会现象的根源的人都属凤毛麟角,岂可苛求这些非专业的艺术工作者呢?
所以,我认为这部电影仍然是一部好电影,其优秀是当得起它所获得的成功,至于它所描写的社会现象背后的真相,不可能要求区区一部电影去揭示,光是能激起大众对这现象的关注,进而引起一部分(虽然恐怕只是极少一部分人)去探寻那背后的真相,已经够好了。
从探寻这部电影所描写的社会现象背后的真相这个角度来看,《我不是药神》当然是问题多多的,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存在着“死穴”,其一是将药价奇贵无比的成因归咎于制药公司,其二是影片最后将解决之道求助于社保承担。这两个方面的“死穴”,好好地学习过“经济解释”的人都能轻易而举地看出来。我略为浏览了一下网上对这部电影的评论,因此片而关注这个社会现象的人稍为做一下功课也基本能看出第一个“死穴”,但没有一个人能看出第二个“死穴”。
先说简单的第一个“死穴”。如前所述,只要不是只图看了电影大哭一场的纯娱乐心态的观影者,看完电影后去调查一下此片所据以改编的真人真事,都会承认这部电影最大的瑕疵就是妖魔化了制药公司。尽管这部电影里制药公司的代表甚至没有给予名字,评论电影的人提到那个代表都只能用那演员的真名来指称他,但明显还是在影射“诺华公司”。而真实世界里的诺华公司其实对中国病患已经给予了相当优惠的售价——买3送9,即买3个月的药量送9个月的药量,这是中国地区才享受的优惠。当然这也跟中国政府出面谈判有些关系,但更有关系的应该是中国市场庞大,规模效应明显高于其它市场,所以诺华公司愿意降价促销。而真实世界里的“格列卫”(电影里化名为“格列宁”)前后历时50年(半个世纪!)之久才从最初的科研概念研发成能够上市的药物,其研发过程更成就了多达5名美国院士及一批相当于诺贝尔医学奖级别的精英,光是想想这时间成本加顶级科研人员的人力成本,就可以想象其研发成本是何等天文数字的高。
电影里却绝口不提这些事实,一味将制药公司的代表塑造成一个骄横傲慢、以专利保护之名用救命药来敛财、完全就是贪婪吸血的魔鬼。我曾替这电影的编剧想过,是否没有办法避免妖魔化制药公司呢?例如既然制药公司的代表都没有给他起名,何不索性连它的存在也虚化了,只存在于电影里的人物谈话之中,何必用一个具体的人物来代表它?我也想过,如果在电影里提到上述的成本数据,会不会影响电影剧情的流畅性,使观众感到沉闷,所以避免提及?但我看到最后时有法院辩论的剧情,发现完全可以通过制药公司的代表律师来简明扼要地提供这些数据,让剧情的矛盾更深刻(观众无法简单地仇恨某个人或群体),而不是让看完电影后不会再去做功课调查事实的人那样肤浅地将制药公司视为万恶之源,还可能进一步地“恨屋及乌”到仇视专利保护制度,甚至痛恨遵守国际专利法的中国政府是懦弱无能,好像是签了什么不平等条约的清末政府似的。所以,最后我的判断是:电影编剧自己就不懂这个真相,而不是为了容易通过广电局的审查才胡乱找个拉仇恨的替死鬼来给中国政府背锅。[page]分页标题[/page]
当然,关于以“格列卫”为代表的救命药为何如此之贵,要深入调查还是有很多内容可说的,且让我层层剖析。首先,如果没有这些“天价药”发明出来,患上绝症的人死亡率是百分百,治愈的成本那才真的是高不可攀,再多的钱也是死路一条。有了这些救命药,虽然价格奇贵无比,但总还是有人吃得起——还得要把价格定在有足够多的人吃得起,以便能弥补此前付出的研发成本。假设有5%的病患吃得起,那么这些天价药救了5%的人,死亡率降低到95%。救人一命尚且胜过造七级浮屠,何况是救了5%那么多的人命?居然还将救命的制药公司妖魔化,这岂不是“升米恩,斗米仇”的忘恩负义?其实看这电影时我就已经有这种感觉,先是正价药2万一瓶,主角走私印度盗版药卖5000一瓶,一开始大家不是欢呼雀跃,反而是一堆人埋怨还是太贵……更典型的是很多观众很粉那个“黄毛”小子,觉得他很仗义,活得像条狗,却孤傲得像头狼。可是我觉得其实他并无真正的感恩之心,主角中途不再卖药时他那将主角当仇敌的态度,远远不如其余三人(舞女、牧师、儿子刚出生的瘦个男人)那么懂事。主角是怕被抓,而且怕的也不是自己被抓,而是怕自己被抓了老父儿子就没人照顾。合着你的命才是命,人家老父儿子的命就不是命了?要恨也该是恨警察这类“罪魁祸首”,反而恨上身边以前帮着自己的人,这叫仗义?最可恨的原来不是从来没给过你半粒米的敌人,而是曾经给你升米、后来减至斗米而不能如你心意的亲朋戚友。当然,这是人之常情,是人性的弱点,影片这样拍是符合真实人性的,但这毕竟是弱点不是优点啊!类推下去,加进逻辑与事实协助我们了解更深远的真相,就该知道真正的罪魁祸首既不是执法的警察,也不是制药公司,而是病魔啊!把怨愤迁怒到其实是帮了至少是一部分病患的制药公司身上,这算什么?
其次,制药公司当然也只是在商言商,固然不应妖魔化他们,也不必将他们当救苦救难的观世音,他们也收取了对价,问题是这对价合理吗?这“合理”不能从道德审判的角度看,否则无法做客观的科学分析,只能从经济规律的角度看。这个问题其实并不简单,也有多个层面。前面已经提到过药物的研发成本极其高昂,所以价格也只能跟着高,但是否会高到如此水平?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有多种反驳。一种反驳是说其实诺华公司按格列卫最早上市时的价格出售,2年就已经回收了真正属于诺华公司投入了13年的研发成本,所以用研发成本高昂来解释药价高昂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反驳的狭隘之处在于它只看格列卫本身的研发成本,而不考虑“一将功成万骨枯”的风险成本。制药公司研发药物的成功率非常低,不到1%,即100种药研发到最后真正能上市的只有1种、甚至不到1种。所以一旦成功的那1种药,不仅仅要承担它自身的研发成本,还要承担其余99种药研发失败的“血本无归”,否则制药公司从一开始就根本不会去研发100种药,也就不可能出来那最终成功了的1种药。
据我查到的一些资料显示,其实制药公司已经想方设法地降低风险,从以前一家大公司投入自己的资金研发100种药,以期望最终出来1种成功的药;改为由100家小公司各自专门研发1种药,已经初步成功的才由大公司花钱直接把整家小公司买下来。至于初步成功阶段之前的小公司是由风险投资来资助的,这样风险就转移到小公司和风险投资者那里,大公司承担的风险下降,弥补包含风险在内的药价也就下降。这段资料我认为事实可信,但分析0分。因为从竞争均衡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其它因素不变,仅仅是改变了研发药物的主体(从大公司研发多个项目,改为多个小公司各自研发一个项目),风险不可能下降。已经初步成功的小公司的价值一样要涵盖其它失败的小公司与风险投资的“血本无归”的风险成本,否则从一开始由小公司与风险投资组成的整个行业(相当于原来的一家大公司的内部)就根本不会出现。属于自然科学(医学)的风险(本质是并非交易费用的信息费用)客观地存在,不会因为你是用一个大公司做研发主体,还是用一群小公司做研发主体就会有所改变。能改变的只能是属于社会科学(组织形式)的交易费用。估计大公司做研发会有比较严重的“大企业病”的问题,改由小公司做研发能有更灵活的机制,从而降低研发的交易费用(不是属于信息费用的风险)。但小公司相对于大公司的劣势是缺乏资金,于是市场给它们配套风险投资来缩窄这个相对于大公司的劣势差距,只要降低的幅度加上小公司机制灵活的优势能抵销多加一个风险投资市场所要增加的交易费用,竞争就会使得研发主体从大企业转向小企业。[page]分页标题[/page]
虽然制药公司从自己大包大揽所有研发的全过程,改为外购已初步成功的小公司,实际上并不能降低研发风险,但能降低组织研发的交易费用,这也说明制药公司是受着竞争约束的,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从而降低药价。事实上,制药行业虽然有很高的技术门槛,肯定属于垄断行业,但这是竞争形成的垄断,并不是行政垄断那一类的性质,照样承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药价不是随便想定多高就能定多高的。
前面提到风险投资介入制药行业,于是引来另一种反驳,说互联网行业也是“一将功成万骨枯”,也有风险投资大量介入,互联网行业却并没有因为高风险而定高价,凭什么药价以此为理由就要定高价?这样“生搬硬套”也是醉了。对,互联网行业与制药行业确实在初创(研发)阶段风险巨大、于是需要引入风险投资这一方面是共通的,但在另一方面却有着重要而巨大的不同,那就是互联网行业的产品市场巨大,规模效应因此非常明显,大量的消费者可以将庞大的风险成本摊薄到每个人头上只需付一点点费用;可是“格列卫”这类只用于治疗某种特定的白血病的药物可是不折不扣的“小众”市场,跟奢侈品一样极其狭隘的市场定位,以如此少量消费者去摊分跟互联网行业一样庞大的风险成本,怎么可能不是比奢侈品还贵的定价?——其实“格列卫”已经是这种小众救命药中不折不扣的“神药”,没有长期服用产生抗病性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延长使用时间来增加消费量从而有助于摊薄成本),对所有病患都能或多或少地起作用(又增加了消费量),能治疗的绝症还不限于特定的白血病,连对某些癌症也有一定的疗效(还是增加了消费量)。
关于这药价的最后一个焦点话题是:为什么印度的仿制药就那么便宜?仿制药是盗版货,不承担前期的研发成本,只承担生产制造的直接成本,那当然便宜了。可是如果没有专利保护,没人愿意——事实上是没人能够——承担如此高昂的研发成本(包含“一将功成万骨枯”的风险)去研发药物,这不是什么资本逐利,而是经济规律使然,你盗版别人的研究成果不也是一般的逐利?电影中的印度制药商出厂价500元,药店零售2000元,这4倍的差距难道不是也很“恐怖”?合着费脑力的就不该逐利,血汗工厂才该暴利?其实谁都是逐利,也谁都不是暴利,只不过是市场竞争在经济规律的支配下形成不同的价差而已。但这个问题其实也不是那么简单,因为有心人会更进一步地追问:先不论盗版的是是非非,只说为什么印度能盗版,中国就不能?不要说中国比印度更遵重知识产权,要知道中国以前也是靠盗版山寨起家的,为什么只盗版工业品,却不盗版药品呢?这解释明显通不过“边际分析法”的检验。
据我在网上搜索的资料显示,是西方国家有意纵容印度盗版,对中国则是百般限制。但这仍然可以追问:为什么西方国家对印度宽容却对中国严厉呢?不要以为这是政治上的上纲上线,原来一切仍是利益主导。据说,印度实际上是充当了西方制药公司的“人体实验场”。药物研发成本的一个大头,正在于临床试药。在讲究所谓人权的西方国家,把人当小白鼠是一件相当政治不正确的事。但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人群试药,那就无法验证药物的疗效。小规模地做,那就只能用时间换空间,延长试药的时间,也就进一步增加时间成本。在印度这种人口众多而可以大规模试药,人命相对不值钱因而比延长时间所增加的时间成本低得多的国家,自然是最优的人体实验场。据说,在印度如果你服用某种治疗绝症的新药而能挺过若干月不死,那么接下来继续吃的药都是免费的。印度愿意为西方国家的制药公司试药,换来的就是西方国家对其仿制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深究,相当于是间接地付给印度人实验费。反正这个国家能吃得起天价药的人不多,市场本来就不大,没了就没了吧,换来庞大而廉价的人口的试药收益,是划算的交易。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不禁止试药,只要病人自愿就由得他们服用未获批准的药物,病人直接接受制药公司的付费也好,间接交换制药公司对专利侵权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纵容也好,吃不起天价药的病人都会多了一大选择,根本不需要像《我不是药神》里的一大帮子人那样在法与情之间纠结不休。这样回头一看,那“法大于情”的矛盾与痛苦,还真有点像是小资的无病呻吟、故作姿态了。其实这世上解决问题的方法有的是,俗话说得好,方法总比问题多。打着“不能当人是小白鼠”的保护人权的动听旗号,却其实践踏着绝症患者愿意“死马当活马医”的求生欲望,罪魁祸首原来确实还是政府,只不过并不是坚持遵守专利保护的政府,而是不让病人自由选择做实验品的政府。事实上,此前我曾评论过特朗普如今在美国推行的医疗行业的改革,其中一大举措就是通过《乔丹法案》,允许绝症患者在自愿的基础上服用未经美国药监局(FDA)审批的研发药,实际上就是允许了美国人像印度人那样为制药公司试药。这才是正确地解决问题的方式,而不是去质疑专利保护这项为人类创新活动功不可没的制度。[page]分页标题[/page]
本来想一篇文章里把两大“死穴”都讲完,但发现光是这第一个“死穴”都来不及写完就已经篇幅太长,还是分篇吧,下一篇再讲第一个“死穴”中更复杂的层面,以及第二个“社保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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