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别忘处理保险 保单现金价值各享一半
时间:2018-04-23 20:55|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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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成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当夫妻离婚时,往往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等意识到问题时,结果总会变得更加复杂。近日,市北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分割保险不成对簿公堂
宋某与陈某2005年1月登记结婚,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 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办案法官介绍,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同年 2月17日、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487.5元。后来,宋某意识到这笔财产的存在,并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 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打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市北区法院。
审判
保单现金价值各享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价值54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所以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提醒
保险应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好
如今,人们具备越来越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越来越普遍。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牵扯到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案例中离婚后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不利局面。
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办案法官简要归纳了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关于财产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据了解,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具体分配规定如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的,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page]分页标题[/page]
案情
分割保险不成对簿公堂
宋某与陈某2005年1月登记结婚,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没有生育子女。 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办案法官介绍,2009年2月,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同年 2月17日、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487.5元。后来,宋某意识到这笔财产的存在,并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 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打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诉至市北区法院。
审判
保单现金价值各享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价值54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所以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
提醒
保险应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好
如今,人们具备越来越强烈的风险意识,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越来越普遍。但是,多数当事人在牵扯到离婚时,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上,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以避免案例中离婚后索要无果最终诉至法院的不利局面。
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办案法官简要归纳了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关于财产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据了解,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具体分配规定如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投保,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的,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page]分页标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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