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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疑女子与丈夫有染 将其资料发在交友网站

时间:2016-12-14 16:00|来源:扬子晚报网|编辑: 网友评论

  近日,市民孟某怀疑赵某与自己的丈夫联系过频,伙同王某将赵某的信息发布在交友网上,导致赵某名誉受损。经海州区法院审理,孟某和王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据介绍,这不是我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网络侵权案,今年以来,海州区法院共审理10起网络侵权案。据有关人士介绍,网络侵权造成严重财产损害的最高可获赔50万。

  今年4月,孟某怀疑赵某与自己的丈夫联系过频,于是她联系王某,将赵某的信息发布在某交友平台上,并将赵某的电话如实填写,配上赵某的照片。没多久,来自全国包括甘肃、兰州、苏州、常州、徐州等地的陌生人纷纷给赵某打来电话,表示愿意交友。频繁的短信、电话令赵某非常生气,对她的生活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于是她将孟某、王某告上了法院。

  经法院审理,孟某和王某原来是某交友平台的好友,孟某将自己的苦衷和王某说过后,问是否可以将赵某的信息发在交友平台上,让赵某造成困扰,以此报复下赵某。王某非常“仗义”,当天便将赵某的信息发布在了交友平台上,而且信息带有侮辱性词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因孟某和王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海州区法院判决孟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随着电脑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据海州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唐乐毅介绍,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很多市民认为在网上发布消息并不算什么,然而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据了解,海州区法院一年审理网络侵权案近10件,这些侵权人大多通过网站、交友平台等途径,发布损害个人隐私信息。

  名誉侵权案不仅要过错方删除网络发布的信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过错方还要赔偿受害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大了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据唐乐毅介绍,按照这一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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