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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于案”二审引关注:禁播不是最好解决途径

时间:2015-04-10 18:3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琼于案”二审引关注:禁播不是最好解决途径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权案进行宣判,判决四家公司立即停止《宫》的发行和传播,于正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五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琼于案”二审在北京高院举行,二审的裁决结果择日再宣。

       通观本案的两次审理,笔者细细读来,觉得有一些地方值得思考。
 
      50%到100%——侵权的标准是多少

       文学作品是由是由众多情节构成的。那么判定一部作品是否侵犯了另一部作品的著作权,相似的情节需要达到多少?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还没有相关规定。在2002年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尽管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存在大量相似的情节,却并未判定被告侵权。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享有小说《我是太阳》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其起诉被告的《激情燃烧的岁月》电视剧与《我的太阳》有97处雷同,侵犯了其《我是太阳》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摄制权。而法院最终认定“具体情节相同或相似,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可明显感觉到《激情燃烧的岁月》的这些内容来自于《我是太阳》”的有44处,“从文学创作的角度可明显感觉到《激情燃烧的岁月》的情节系来自于《我是太阳》”。但法院最终认为“《激情燃烧的岁月》未使用小说《我是太阳》实质性内容,不构成对原告就《我是太阳》所享有的摄制权及改编权的侵犯”。

       事实上,对于“抄袭”的认定,无论是情节的单独对比还是整体对比都存在一定问题。如果进行单独对比,那么无可避免地将每个情节割裂开来,因为文学素材的有限性,对于题材、背景相似的作品来说,很难直接得出结论;而如果进行整体对比,着眼于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也即法院判决中提到“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这一标准,那么怎样算是达到“较高”“相似体验”,相似的情节需要达到整体情节的百分之多少?而“受众”的群体又指的是哪些人?这些仍然都模糊不清。
 
       保护途径——禁播还是补偿

       琼瑶是以侵犯其改编权、摄制权起诉于正等五被告,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之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换句话说,改编作品也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本案判决书也提到,“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既然如此,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作品只是在权利基础上存有瑕疵,并不能完全否认新的创作者的辛勤劳动。从《梅花烙》与《宫锁连城》的对比可以发现,《宫锁连城》涉及人物、情节众多,剧情相比《梅花烙》要丰富、曲折,表达的中心思想与《梅花烙》截然不同,其中情节相似部分也仅存在于故事的前半段,从中心思想上看,《宫锁连城》所展现的积极向上也与《梅花烙》的悲情大不相同,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笔者认为,在涉及改编权、摄制权的著作权纠纷中,禁播改编作品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文学创作需要多样化,而多样化的发展很多程度上建立在对现有作品精华的吸取和再创作。对于改编作品,可以尝试通过如合理的经济补偿等方式平衡原著作权人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让文学创作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而不要一竿子打死,直接予以禁播。
    
       推动原创作品的发展离不开对文学创作者的保护,任何作者都不希望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窃取,而对于公众来说,自然也希望文学作品更加多样化发展,题材更加丰富。因此,法院在对待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审慎判决,确立统一的标准,鼓励作者写出更多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知识产权研究生/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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