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等部门发文治理房地产乱象:整治首付贷
时间:2018-09-19 19:04|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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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建委发文称,成立北京市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任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区相应部门开展具体工作。依托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专班机制,保持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
全文如下:
各区委宣传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规划国土分局、工商分局、税务局(分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精神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等十一个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任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区相应部门开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总队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抽调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依托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专班机制,保持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查等工作方式,重点检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行动结束之后,将相关工作纳入各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强化互动、联合处置、资源共享。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炒作“学区房”、“不限购”、“不限贷”、“商住房”等概念,违规宣传商办类项目居住属性等行为。
5。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6。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7。通过替购房者代为注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等相关服务的方式变相逃避调控政策。[page]分页标题[/page]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7。经纪机构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且未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分销新建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违规改建、违规销售商办、产业类等项目。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专班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区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加强信息沟通,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查处数据、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不少于2个典型案例。
(二)各区也要对应市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级各相关部门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每月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级成员单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多,造成群访群诉的企业和机构、跨区大案要案、重点疑难案件开展专题研究、联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区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二)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整治信息发布机制,宣传、发改、公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金融、银监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四)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page]分页标题[/page]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全文如下:
各区委宣传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规划国土分局、工商分局、税务局(分局)、金融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精神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等十一个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任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区相应部门开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总队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抽调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依托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专班机制,保持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的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定期督查等工作方式,重点检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长效机制,在专项行动结束之后,将相关工作纳入各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强化互动、联合处置、资源共享。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炒作“学区房”、“不限购”、“不限贷”、“商住房”等概念,违规宣传商办类项目居住属性等行为。
5。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6。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7。通过替购房者代为注册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和法人变更等相关服务的方式变相逃避调控政策。[page]分页标题[/page]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商改住”、“隔断房”、“大棚房”等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7。经纪机构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代理合同且未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分销新建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7。违规改建、违规销售商办、产业类等项目。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专班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区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加强信息沟通,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查处数据、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报送不少于2个典型案例。
(二)各区也要对应市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级各相关部门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每月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级成员单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多,造成群访群诉的企业和机构、跨区大案要案、重点疑难案件开展专题研究、联合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区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二)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整治信息发布机制,宣传、发改、公安、规划国土、工商、税务、金融、银监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四)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page]分页标题[/page]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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