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4.5万的本金和23万的利息,只因为……
时间:2018-03-18 11:4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01
先简述一下这件事情。
债权人:边某
债务人:朱某
债务发生时间:1995年9月
债务拖延至:2017年
债务本金:6万元
债务偿还情况:已偿还1.5万元,剩余4.5万元未还
最初约定利率:折合年利率> 36%
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
2004年11月,朱某向边某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将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会提前还清。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全额归还。
边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偿还剩余欠款,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按现行规定,借款利率超过36%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故边某要求朱某按24%的利率偿还利息。)
后经法院审理,由于朱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即“房屋拆迁时”)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朱某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最终,终审判决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按24%的年利率,共支付23万多的利息。
02
悠着点儿借钱,年利率按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可能有人觉得,朱某欠钱不还确实有错在先,但是边某张口就要24%的借款利率是不是有点儿乘人之危,有放高利贷之嫌?
如果按照20多年前的约定利率,确实有高利贷之嫌,但是如今按24%的利率计算,合法合理。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就借款利息有明确的释义:
第二十六条惜货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的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恩约定无效。借貌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住这两个关键数字:24%和36%
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并保护,换句话说,法院支持借贷双方最高24%的年利率;
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也会按24%的年利率要求债务人偿还;
而在24%至36%之间的,从法院认定上来说,也属于贷款利息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偿付,法院也不会强制管,但也不会支持未来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
比如说,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30%,借款人偿还了几个月后反悔了,向法院起诉,想把多付的利息要回来。按照现行的《规定》,既然你们之间已经有约定协议了,并且借款人也自愿给付过利息,那么已付的利息付就付了,法院对此并不保护,但以后未付的6%的利息也不做强行要求,还是要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尊重已经发生的事实。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40%,超过了36%的这条”红线“,如果是自愿给付,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把利息要回来,这是可以的。
这样来看,边某所追要的24%的利息,并不为过。
况且想想22年前,那时候平均才挣多少钱?能一下子拿出6万块钱借给朋友,已经很仗义了。
再讲个接地气的,20年前北京的房价2000元左右一平米,1996年银行1年期定存的利率高达10.98%。
03
救急不救穷,借出去的钱要做好收不回来的打算。[page]分页标题[/page]
关于“借钱”,早前在文章《好友问你借钱,该不该答应?》里,很多小伙伴对此表示深有同感。
@染小七:借给了朋友累计15000,已经逾期好久了。
@大玩家:以我个人的经验不解,被坑过两次,一个是领导借了2万,两年多了,一直没给,一个是上下铺两年的战友,借了1万现在杳无音信,让我哭一会儿。
@Amoursmous:看自己的能力,看他做什么,看和他的关系,看他借多少……救急不救穷,大额不借,借出去的钱就要做好收不回来的打算,我宁可向银行借钱,都不会向朋友借,钱债易还人情难还。
@嘉:我认为借钱必还只是基本素质,真正懂得维护关系的,深交的人,你最少还要加上货币基金的利息进去还给对方,做人要有良心才对。
@小红红:一有闲钱就存好规划,银行卡余额从来不超过四位数,自己给自己断后路,想借都借不出去
规划君说两句:对自己下手狠一点没错,不过还是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毕竟攒钱助手都是固定期限的产品,期限最好长短期错开购买:)
@李庭:我是做保险的,我的一个朋友管我借两千块钱去别的公司跟人家买保险,请问我心里应该怎么平衡。
……
被借钱坑过的朋友还真是不少,不过有位名叫@Yin的用户留言,值得我们学习:
朋友急用又一下子周转不开,就借给她几万块应急。不过人家也不含糊,百度了借条的标准模式,给我立了字据,然后不到一周就还了。
04
避免纠纷,建议打借条。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从作用上来说,借条和欠条都是双方发生借款行为时写下的纸质证明,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相较于欠条,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它的格式更加规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并且借条还拥有更长的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事实成立的20年内主张权利,而手里拿着欠条的债权人,诉讼时效只有2年。
例子中的边某之所以能追回欠款和利息,也要归功于朱某当年写下的是借款协议。
先简述一下这件事情。
债权人:边某
债务人:朱某
债务发生时间:1995年9月
债务拖延至:2017年
债务本金:6万元
债务偿还情况:已偿还1.5万元,剩余4.5万元未还
最初约定利率:折合年利率> 36%
1995年9月,朱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
2004年11月,朱某向边某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将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会提前还清。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全额归还。
边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立即偿还剩余欠款,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按现行规定,借款利率超过36%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故边某要求朱某按24%的利率偿还利息。)
后经法院审理,由于朱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即“房屋拆迁时”)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朱某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最终,终审判决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按24%的年利率,共支付23万多的利息。
02
悠着点儿借钱,年利率按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可能有人觉得,朱某欠钱不还确实有错在先,但是边某张口就要24%的借款利率是不是有点儿乘人之危,有放高利贷之嫌?
如果按照20多年前的约定利率,确实有高利贷之嫌,但是如今按24%的利率计算,合法合理。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就借款利息有明确的释义:
第二十六条惜货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的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恩约定无效。借貌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住这两个关键数字:24%和36%
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并保护,换句话说,法院支持借贷双方最高24%的年利率;
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部分,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也会按24%的年利率要求债务人偿还;
而在24%至36%之间的,从法院认定上来说,也属于贷款利息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自愿偿付,法院也不会强制管,但也不会支持未来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
比如说,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30%,借款人偿还了几个月后反悔了,向法院起诉,想把多付的利息要回来。按照现行的《规定》,既然你们之间已经有约定协议了,并且借款人也自愿给付过利息,那么已付的利息付就付了,法院对此并不保护,但以后未付的6%的利息也不做强行要求,还是要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尊重已经发生的事实。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40%,超过了36%的这条”红线“,如果是自愿给付,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把利息要回来,这是可以的。
这样来看,边某所追要的24%的利息,并不为过。
况且想想22年前,那时候平均才挣多少钱?能一下子拿出6万块钱借给朋友,已经很仗义了。
再讲个接地气的,20年前北京的房价2000元左右一平米,1996年银行1年期定存的利率高达10.98%。
03
救急不救穷,借出去的钱要做好收不回来的打算。[page]分页标题[/page]
关于“借钱”,早前在文章《好友问你借钱,该不该答应?》里,很多小伙伴对此表示深有同感。
@染小七:借给了朋友累计15000,已经逾期好久了。
@大玩家:以我个人的经验不解,被坑过两次,一个是领导借了2万,两年多了,一直没给,一个是上下铺两年的战友,借了1万现在杳无音信,让我哭一会儿。
@Amoursmous:看自己的能力,看他做什么,看和他的关系,看他借多少……救急不救穷,大额不借,借出去的钱就要做好收不回来的打算,我宁可向银行借钱,都不会向朋友借,钱债易还人情难还。
@嘉:我认为借钱必还只是基本素质,真正懂得维护关系的,深交的人,你最少还要加上货币基金的利息进去还给对方,做人要有良心才对。
@小红红:一有闲钱就存好规划,银行卡余额从来不超过四位数,自己给自己断后路,想借都借不出去
规划君说两句:对自己下手狠一点没错,不过还是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毕竟攒钱助手都是固定期限的产品,期限最好长短期错开购买:)
@李庭:我是做保险的,我的一个朋友管我借两千块钱去别的公司跟人家买保险,请问我心里应该怎么平衡。
……
被借钱坑过的朋友还真是不少,不过有位名叫@Yin的用户留言,值得我们学习:
朋友急用又一下子周转不开,就借给她几万块应急。不过人家也不含糊,百度了借条的标准模式,给我立了字据,然后不到一周就还了。
04
避免纠纷,建议打借条。
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从作用上来说,借条和欠条都是双方发生借款行为时写下的纸质证明,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但是相较于欠条,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它的格式更加规范,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并且借条还拥有更长的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事实成立的20年内主张权利,而手里拿着欠条的债权人,诉讼时效只有2年。
例子中的边某之所以能追回欠款和利息,也要归功于朱某当年写下的是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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